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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溧民初字第00119号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溧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吴某某,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军和,新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涛,新野县城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XX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范邓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