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溧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吴某某,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军和,新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涛,新野县城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XX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范邓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