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法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陈光明。被执行人范其良、刘群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范其良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范其良名下所有的房产。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德军
审 判 员 陈伯准
代理
审判员 彭朝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