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4913号原告刘某某,女,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阮平文,荣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祝某某,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祝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叶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吉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