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初字第9号原告郭XX,女,1984年7月1日生。被告杨XX,男,1984年8月27曰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
原告郭XX于2013年12月8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XX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XX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魏峙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任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