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1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铮,男,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爱民,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系邯郸市公安局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宝亮,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宝珍,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交通运输集团肥乡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振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志彬,该公司职工。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闫洪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中,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邯山区人民法院(2013)邯山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又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 燕
代理
审判员 陈德树
代理
审判员 江志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国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