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垫法民初字第03759号原告卿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永权,重庆市垫江县杠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卿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卿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卿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卿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卿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廖 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蒋克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