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终字第2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洪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银刚原审被告李敬楼上诉人李洪国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3)邳铁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洪国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洪国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洪国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李洪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裕华
审 判 员 孙尚武
代理
审判员 黄传宝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闫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