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法民初字第03621号原告郑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张明友,重庆市潼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被告甘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