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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潼法民初字第03621号

郑某诉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14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法民初字第03621号原告郑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张明友,重庆市潼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被告甘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