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法民初字第01860号原告梅XX。委托代理人唐君祥,重庆市开县郭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XX。委托代理人郭钧,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梅XX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梅XX负担。
审 判 长 张 森
代理
审判员 周 勇
人民陪审员 胡庆元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