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中民申字第16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云焕,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成永,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怡,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崇现,男,汉族。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宁,男,汉族。
被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彭书国,男,汉族。一审原告、二审
上诉人:左绍丽,女,汉族。一审原告、二审
上诉人:王秀莲,女,汉族。一审原告、二审
上诉人:侯静涵,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左绍丽,女,汉族。一审原告、二审
上诉人:侯家俊,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左绍丽,女,汉族。再审申请人侯云焕因与被申请人王宁、朱崇现、彭书国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左绍丽、王秀莲、侯静涵、侯家俊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新中民四终字第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侯云焕申请再审称:本案定性错误,不属于一案不二审的情形,要求再审。
本院认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新中民四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下达后侯云焕、左绍丽、王秀莲、侯静涵、侯家俊与王宁、朱崇现、彭书国双方并未再进行清算,一、二审法院驳回侯云焕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侯云焕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侯云焕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铁红
审判员 林海英
审判员 李景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梁梦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