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申字第013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庆。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秀云。再审申请人周庆因与被申请人孟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的(2011)徐民终字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周庆申请再审称:1、王玉华借周庆的25万元借款发生在孟秀云与王玉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玉华离婚时虽将其对周庆享有的100万元债权转让给孟秀云,但其对周庆所负的25万元债务也应一并转让,应当予以抵销。2、一、二审程序违法,遗漏诉讼主体,应当追加王玉华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基于以上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再审申请。被申请人孟秀云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案外人王玉华与孟秀云离婚时,通过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将其对周庆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分割给予孟秀云,而周庆对该100万元借款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原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周庆偿还孟秀云1**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无不当。关于周庆所主张的案外人王玉华向其借款25万元能否在本案中予以抵销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本案中,由于孟秀云对该25万元借款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周庆所主张的25万元借款的债务人并非孟秀云,故周庆与孟秀云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互负债务的情形,不能适用抵销。对于该25万元借款,周庆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周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周庆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志宏
审 判 员 闫建民
代理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唐 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