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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1433号

谢淑宝与王丽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淑宝,王丽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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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1433号申请执行人谢淑宝,女,195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丽琼,女,195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4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亚虹

审判员  李敬平

审判员  易文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