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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榕行终字第399号

陈忠焰诉福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1-09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陈忠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榕行终字第399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忠焰,男,1948年1月5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薛美玉(系一审起诉人妻子),女,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上诉人陈忠焰不服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融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3年4月26日福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再次作出的融公认字(2012)第00438B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继续错误认定上诉人负同等责任。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已责令福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重新调查认定,但福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仍坚持错误不履行上级指令,遂请求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融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并判决何心建负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结论,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起的是证据作用,其本身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上诉人因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陈忠焰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羽

代理

审判员  潘晓慧

代理

审判员  杨贵先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