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成执字第1121-1号移送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四川汇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科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公兴镇双木村9社。法定代表人谯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成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立案执行汇科公司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50万元。执行中查明,本案为(2013)成执字第1123号案分案,1123号案尚在执行中,本案作并案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与(2013)成执字第1123号案并案处理,本案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成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中关于汇科公司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彪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唐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