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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执字第1121-1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四川汇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罚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1-16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川汇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成执字第1121-1号移送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四川汇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科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公兴镇双木村9社。法定代表人谯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成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立案执行汇科公司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50万元。执行中查明,本案为(2013)成执字第1123号案分案,1123号案尚在执行中,本案作并案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与(2013)成执字第1123号案并案处理,本案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成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中关于汇科公司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彪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唐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