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碾民初字第135号原告任某,男。被告王某,女。
原告任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4月份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任某某,婚后感情一般,在2008年3月份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联系查找未果,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要求婚生男孩任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王某未答辩。原告任某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原本2册,证明双方于2004年4月4日在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繁荣街道富强社区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被告王某于2008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家里联系;3、刘某书面证言及出庭证词,证明被告王某于2008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家里联系。被告王某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核实,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系民政部门发放的结婚证,认定有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系社区依法出具;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系被告的亲属,与证据2能相互佐证,且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对证据2、3均认定有效。通过庭审及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认定,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任某与被告王某于2002年年初时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04年4月4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4月29日生有一男孩任某某。被告王某于2008年3月份离婚出走,至今未归原告经多方查找未果。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婚生男孩任某某由原告抚养。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数年本应有一定的感情,但被告离家外出多年不归,至今下落不明,已经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应予支持。鉴于原、被告的子女任某某尚未成年,原告诉求由其直接抚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任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婚生男孩任某某由原告任某抚养,至任某某能独立生活时止。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广平
审 判 员 王语锋
代理
审判员 冯 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杜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