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乌中刑减(假)字第3520号罪犯林东升,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4日作出(2007)水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林东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服刑期间,经本院于2009年、2012年裁定减刑二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对罪犯林东升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报称,罪犯林东升在服刑改造期间,2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2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东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百分考核成绩良好。经审查,该犯2012年7月、2013年3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5月、12月记功奖励2次。以上奖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林东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东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炳 蔚
审判员 张 亚 豪
审判员 阿曼古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锡 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