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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0338号

杨引雄与王世昌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引雄,王世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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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338号申请执行人杨引雄,又名杨引儿,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神��县神木镇人。被执行人王世昌,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尔林兔镇人。本院在执行杨引雄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40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世昌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世昌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故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杜曦在银行的存款832100元,其中支付申请人王虎仁的借款本金及利息810650元,交纳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320元、执行费833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小平

审判员  王志新·

审判员曹葆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