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忠法民初字第02466号原告梁华桥。委托代理人李雪龙,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永国。被告李建平。
原告梁华桥与被告黎永国、李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梁华桥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华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华桥撤回对被告黎永国、李建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64元,减半收取15232元,由原告梁华桥负担。
审判员 李跃川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燕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