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8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亚非。
委托代理人:施梦可。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万斌。
上诉人宁波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甬东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波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上诉人宁波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3)甬东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宁波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晖
审 判 员 樊瑞娟
审 判 员 陈士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吴佳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