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市民催字第78号申请人济南仁源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沈秀菊,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繁健,该公司职工。申请人济南仁源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3130005129494753、出票日期贰零壹叁年零陆月零肆日、出票人济南轻骑摩托车有限公司、收款人济南轻骑发动机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伍万元整、汇票到期日贰零壹叁年壹拾贰月零叁日、支付人齐鲁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南仁源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苏乐风
审 判 员 王 卫
代理
审判员 赵忆泉二┮蝗晔露
书记员刘冬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