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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民一终字第19号

杨凯与潍坊市金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1-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当事人
杨凯,潍坊市金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潍民一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凯,性别:××,××年××月××日生,××族。委托代理人杨军玉,性别:××,××年××月××日生,××族,系杨凯之父。委托代理人李洪旭,潍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金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志波,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鹏,潍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杨凯因与被上诉人潍坊市金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医药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3)寒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6月1日,杨凯之妻朱琳到金源医药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2月2日,朱琳向该公司递交辞职申请。朱琳于2012年6月1日向该公司缴纳押金500元,该押金尚未退还。2012年12月15日11时30分许,朱琳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潍坊市寒亭区渤海路与民主街交叉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12月25日,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作出寒公交认字(2012)第06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琳对该事故不承担责任。2013年4月23日,杨凯向潍坊市寒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妻朱琳与金源医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寒劳人仲案字(2013)第09号决定书,以朱琳于2012年12月2日已书面向金源医药公司提出辞职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杨凯的申请。该裁决送达后,杨凯不服裁决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朱琳与金源医药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押金收据、私营公司设立登记情况、寒劳人仲案字(2013)第09号决定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是朱琳与金源医药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朱琳与金源医药公司自2012年6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并于同年12月2日向该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金源医药公司自认朱琳实际工作至2012年12月6日,应视为双方已于2012年12月7日事实上解除劳动关系。杨凯主张其妻朱琳与金源医药公司于2012年12月15日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杨凯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确认朱琳于2012年12月7日始与金源医药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杨凯负担。宣判后,杨凯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既没有给朱琳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也没有制作文书送达给朱琳,可见在朱琳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后,被上诉人并未批准朱琳的辞职申请,且实际上朱琳也一直在该公司继续上班,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终止。另外,从朱琳发生事故前后,被上诉人与朱琳及其亲属的多次通话联系中,也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并未批准朱琳的辞职申请。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金源医药公司以原审判决正确为由进行了答辩。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朱琳于2012年12月2日已书面向金源医药公司提出辞职申请,该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并有辞职申请书在案为证,对此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朱琳与被上诉人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朱琳可随时提出辞职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在上诉人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就朱琳辞职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上诉人主张朱琳提交辞职申请后仍在被上诉人处工作,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上诉人亦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故应由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上诉人主张2012年12月15日朱琳发生交通事故时与金源医药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杨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尹 义

代理

审判员  贾元胜

代理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瑞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