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诸商初字第3650号

黄棋波与周仙芳、王全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1-16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棋波,周仙芳,王全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650号

原告:黄棋波。

被告:周仙芳。

被告:王全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棋波与被告周仙芳、被告王全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黄棋波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良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