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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执字第1084-1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张某某、孔某某、胡某某追缴、返还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1-15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缴违法所得
当事人
张友福;孔莹莹;胡明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成执字第1084-1号移送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友福。被执行人孔莹莹。被执行人胡明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成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立案执行追缴张友福、孔莹莹、胡明磊违法所得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孔莹莹在案件侦察期间退赃10万元,被执行人胡明磊在案件审理期间退赃6万元,以上16万元赃款已转入(2013)成执字第1123号统一处置。另查明,三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友福、孔莹莹、胡明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成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中关于张友福、孔莹莹、胡明磊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彪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唐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