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成执字第1084-1号移送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友福。被执行人孔莹莹。被执行人胡明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成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立案执行追缴张友福、孔莹莹、胡明磊违法所得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孔莹莹在案件侦察期间退赃10万元,被执行人胡明磊在案件审理期间退赃6万元,以上16万元赃款已转入(2013)成执字第1123号统一处置。另查明,三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友福、孔莹莹、胡明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成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中关于张友福、孔莹莹、胡明磊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彪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唐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