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申字第162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阿拉善盟呈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佃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冬,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雨林,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玉,内蒙古法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阿拉善盟呈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内民一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阿拉善盟呈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代理
审判员 赵风暴
代理
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