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龙执字第51号
申请执行人:田广平,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初绍建,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住海阳市。申请人田广平与被执行人初绍建欠款纠纷一案的(2011)龙商初字第7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措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世梅
审判员 柳金红
审判员 王丽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魏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