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拟稿:份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芙民初字第2965号原告蒋玉琴被告黄春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玉琴与被告黄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玉琴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蒋玉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蒋玉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145元,由原告蒋玉琴负担。
审 判 长 向 明
人民陪审员 王桂枝
人民陪审员 余桃广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
书 记 员 陈 静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