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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1000号

杨某某与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某,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100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杨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30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曹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曹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白壁支行存款500元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程秀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