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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207号

原告广州市米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安瑞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米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安瑞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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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207号原告广州市米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550号新概念电脑城壹楼A28号铺。法定代表人刘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建辉,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安瑞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200号雅清苑46-4-302。法定代表人周建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米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安瑞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米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米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米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广州市米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廖敏敏

审判员  何晖辉

审判员  张 翼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

书记员  李 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