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馆法执字第80-2号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某,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罗某,馆陶县馆陶镇文卫街127号。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某、罗洪峰借款合同一案,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1)馆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罗某、罗洪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以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诉讼执行费用。经本院执行,目前被执行人罗某、罗洪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3)馆法执字第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金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郭高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