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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陕民一申字第00309号

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西京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2-25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西京医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民一申字第00309号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姚振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规划,男,195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西京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惠恒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圣君,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西京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6日做出的(2010)西民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立革

代理

审判员  李 咏

代理

审判员  郭 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滕欣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