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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邗双商初字第0579号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扬支行与石晓定,宋竹松,刘跃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3-19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扬州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维扬支行,石xx,宋xx,刘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邗双商初字第0579号原告江苏扬州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维扬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扬子江北路xxxxxxxx。负责人万xx,行长。委托代理人王x、顾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xx,男,1966年7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xxxxxxxxx。被告宋xx,男,1965年1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四望亭路xxxxxxxxx。被告刘xx,男,1965年9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扬州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维扬支行与被告石xx、宋xx、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扬州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维扬支行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扬州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维扬支行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扬州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维扬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2元,依法减半收取2081元,由原告江苏扬州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维扬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熊娟

代理

审判员  王禹

人民陪审员  沈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