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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金民初字第393号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与张学文、张爱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张学文;张爱松;刘晓梅;张保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金民初字第393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负责人王泽华,该社主任。被告张学文,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张爱松,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刘晓梅,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张保军,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诉被告张学文、张爱松、刘晓梅、张保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3元,减半收取7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军喜

代理

审判员  冯有拴

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牛思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