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二初字第642-1号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对原告桦甸市金沙镇普丰农资商店与被告孟建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桦民二初字第642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本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642号民事裁定书中“马喜成”应为“孟建武”。
审判员 孙罡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羽 微信公众号“”
桦甸市金沙镇普丰农资商店与孟建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二初字第642-1号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对原告桦甸市金沙镇普丰农资商店与被告孟建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桦民二初字第642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本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642号民事裁定书中“马喜成”应为“孟建武”。
审判员 孙罡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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