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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姜顾民初字第0608号

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3-16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姜顾民初字第0608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钱亚涛,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晓晖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娅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