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姜顾民初字第0608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钱亚涛,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晓晖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娅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