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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1034号

原告徐心国、罗秋芬与被告徐华丽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徐心国,罗秋芬,徐华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034号

原告:徐心国,男。

原告:罗秋芬,女,系徐心国之妻。

委托代理人:梁海龙,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徐华丽,男。

委托代理人:徐玉雷,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徐心国、罗秋芬与被告徐华丽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徐心国、罗秋芬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心国、罗秋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徐心国、罗秋芬承担。

审 判 长  郭云铁

审 判 员  靳云文

人民陪审员  张玉恒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