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河北远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被告谢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文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许 娟 来自:
河北远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与谢海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河北远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被告谢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文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许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