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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泊民初字第1541号

河北远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与谢海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远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谢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河北远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被告谢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文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许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