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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扎民执字第2762号

冯燕与王振林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燕,王振林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扎民执字第2762号原告冯燕,女,54岁,汉族,退休干部,住山东省潍坊市。被告王振林,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燕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调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

审判员韩绍武

二0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白万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