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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岚执行字第228号

林伟、陈成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伟,陈成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岚执行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林伟男,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陈成雄,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申请执行人依据(2013)岚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陈成雄偿还赔偿款25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在执行期间,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成雄位于平潭县××××中段南侧万宝小区(万宝嘉华)的商品套房,但目前该房产不具备拍卖条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陈成雄在本辖区六家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岚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随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    申

代理

审判员 翁  祖  文

代理

审判员 王  瑜  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

书 记 员 林孟斯(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