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4704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12577190Y。
负责人:谢维法,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双,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晓霜,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郑晓霜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郑晓霜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1485.29元、滞纳金8246.91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3月14日利息为13004.21元,从2017年3月15日起以41485.2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郑晓霜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1385.29元、滞纳金8246.91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8月14日利息为17300.12元,从2017年8月15日起以41385.2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长城环球通白金卡卡号4096706880471031申领时间2013年12月信用额度5万合同相关约定透支利息为日0.5‰;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透支事实2014年1月20日开始透支,2016年3月7日最后透支1166元。截至2017年8月14日,透支本金为41385.29元、透支利息16175.79元、滞纳金8246.91元。还款事实2017年7月5日还款100元后再未还款。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41385.29元透支滞纳金2069.26元透支利息截至2017年8月14日止透支利息为16175.79元,之后利息以日利率0.5‰计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晓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透支款本金41385.29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8月14日利息为16175.79元,自2017年8月15日起利息以41385.2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滞纳金2069.26元。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负担183元,由被告郑晓霜负担129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郑晓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旭丹
人民陪审员林晓丽
人民陪审员程良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虞雨恒?PAGE*ArabicDash?-4-??PAGE*ArabicDash?-3-?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