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464号
原告:张海泉,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肥东县人,户籍地:肥东县。现住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杨苏,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成志,男,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肥东县人,住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沈锋,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泉诉被告王成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毕梅宝
审 判 员 钟成胜
人民陪审员 梁 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
书 记 员 陈 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