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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464号

张海泉与王成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海泉,王成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464号

原告:张海泉,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肥东县人,户籍地:肥东县。现住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杨苏,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成志,男,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肥东县人,住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沈锋,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泉诉被告王成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毕梅宝

审 判 员  钟成胜

人民陪审员  梁 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

书 记 员  陈 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