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民初字第436号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对原告马五巴与被告郭林科、赵金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436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12页合议庭组成人员第一行中,“
代理
审判员刘尊”有误,应补正为“
审判长刘尊”。
审 判 长 刘 尊
代理
审判员 王文娟
人民陪审员 任 荣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 斐 来源:百度“”
马五巴与郭林科、赵金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民初字第436号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对原告马五巴与被告郭林科、赵金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436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12页合议庭组成人员第一行中,“
代理
审判员刘尊”有误,应补正为“
审判长刘尊”。
审 判 长 刘 尊
代理
审判员 王文娟
人民陪审员 任 荣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 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