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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民初字第436号

马五巴与郭林科、赵金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3-26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民初字第436号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对原告马五巴与被告郭林科、赵金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436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12页合议庭组成人员第一行中,“

代理

审判员刘尊”有误,应补正为“

审判长刘尊”。

审 判 长  刘 尊

代理

审判员  王文娟

人民陪审员  任 荣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 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