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4484号原告肖明花,女,1985年11月4日生,汉族。被告重庆诚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成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联强,男,1986年11月1日生,汉族,重庆诚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明花诉被告重庆诚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明花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明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明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元,由原告肖明花承担。
审判员 钟永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颖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