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207号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北路406号。机构代码:05941468-9.法定代表人董景良,董事长。被告阚增文。被告郭改敏。被告阚铁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阚增文、郭改敏、阚铁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志中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立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