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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763号

谢端敏与周永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谢端敏,周永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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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763号原告谢端敏,农民。被告周永强,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端敏诉���告周永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端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端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魏毓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