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汤商初字第319号
原告:朱红霓,
被告:董永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霓诉被告董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霓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 敬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傅聪颖 关注公众号“”
朱红霓与董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汤商初字第319号
原告:朱红霓,
被告:董永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霓诉被告董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霓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 敬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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