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泸泸行初字第31号原告刘德彬。原告赖学琴。被告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万德远。本院在审理二原告诉被告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服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德芳
审 判 员 易亚萍
人民陪审员 游光厚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