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鄄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逯某某,女,住鄄城县。委托代理人杨胜海,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某某,男,住鄄城县。
原告逯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谭春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逯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胜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申某某经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由人介绍并经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不好,婚后被告离家去上海打工,与原告分居生活达二年之久,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原、被告由人介绍订婚,2011年5月3日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偶尔有生气吵架现象,对夫妻关系产生不利影响。后被告离家去上海打工,原告回其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3年8月23日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调查笔录等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后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虽然偶尔有生气闹家庭矛盾现象,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多一些沟通交流,夫妻关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本着有利家庭的和睦及稳定,应以不离婚为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逯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春亭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