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470号
原告:顾祖光。
被告:义乌市芳妮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银芳。
被告:王银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祖光与被告义乌市芳妮袜业有限公司、王银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顾祖光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祖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8元,依法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顾祖光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周迪光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楼 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