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盛商初字第0340号原告绍兴县天江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钢涛,公司员工。被告吴江市龙祺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天江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龙祺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天江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天江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天江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县天江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虓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