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2778号原告唐世细,女。原告杨光志,男。二原告代理人严俊光,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再望,男。委托代理人谢忠诚,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再友,男。被告姜中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世细、杨光志与被告姜再望、姜再友、姜中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世细、杨光志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世细、杨光志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世细、杨光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唐世细、杨光志承担。
审判员 刘仕权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静 微信公众号“”